前言
随着房地产行业进入调整周期,本团队近五年来处理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无论在案件难度还是办案重点上,均发生了显著变化。本文将基于我们实际承办的、位于上海、北京、深圳、江苏、海南、湖北、内蒙古等遍布全国的近30起同类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分享实务经验。此外,文中也涉及到一些近年来才出现的实操问题,诚邀同行共同探讨,以期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最大程度地发挥律师的作用,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
一、 2018-2023年期间(行业上升期)案件的显著特征:甲方业主自身资金实力雄厚,且对乙方设计成果确认相对主动。代理案件的风险点主要在于交付对象的明确性、约定付款节点的把控等方面。
在整个行业上升期,我方接手的案件中甲方业主基本自身资金实力雄厚,且乙方设计公司往往已取得由甲方对设计工作认可的确认文件,此类案件的占比较高。双方博弈的重点主要在对合同约定的理解和把握以及实际履行过程中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由于我们的客户往往是设计行业的头部企业,类比于小型设计公司,大企业主要致力于大中型综合体项目,地标性建筑,或该地区代表性景区,从概念设计到施工配合全阶段的工作都由同一家企业完成。该类项目虽时间跨度长,但往往只在招投标阶段签订了一份合同,从而导致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情况相对比较普遍。鉴于合同甲方多为知名大型房企或其项目公司,且当时行业整体处于扩张期,甲方为加速项目推进,在资金相对充裕的背景下,对于已达到阶段目标的设计成果,通常乐于及时确认。在这种背景下,若发生纠纷,考验的是律师对合同条款的把控,对合同实际履行过程的梳理以及如何在大时间跨度上分类和整理切实有效的定案证据。经过我们的梳理总结,此类型的案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01工作成果的交付必须明确
(1)交付对象明确
实践中,我们曾在一起湖北项目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接受委托,并最终成功逆袭翻盘。该项目由地方政府主导,各阶段成果均存在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的情况,但乙方企业忽略了合同签约主体为政府城投公司这一事实,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没有特别去关注成果交付的对象问题。本案一审因代理律师未能证明成果已向合同相对方(城投公司)有效交付而最终败诉。二审中,我们通过缜密的证据梳理,最终证实了城投公司与地方政府存在人员混同的客观事实,且通过政府官网等信息的检索,我们发现项目成果汇报时在场的政府人员实际同时兼任了城投公司领导职务。二审中,我们将本项目甲方实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事实向法庭呈现,从而成功逆转了一审判决。
经验总结:虽然我们代理的湖北项目最终在二审中获得法院支持,但是其中大量的证据来源于政府对外公开的信息,且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时间跨度较长,为证据的留存提供了便利条件。实务中并不是每个项目都有“如此幸运”,因此,此类问题的关键还是回到合同履行的当时,乙方务必向合同明确约定的相对方履行交付义务,特别是合同约定了项目代表的情况下,务必确保实际履行对象与合同约定一致。
(2)交付内容应被认定为“有效交付”
多年的同类型办案过程中,我们还多次遇到了如何认定“有效交付”的问题。总结而言,有效交付方式包括:(1)由合同中指定的甲方联系人签收并在回执上加盖公章确认;(2)在合同中设置“拟制同意条款”(即“兜底交付条款”),例如约定“乙方交付阶段成果后X日内,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或指令开展下阶段工作的,视为认可该阶段成果”。该条款在我们办理的多起案件中均作为主张成果已完成“有效交付”的依据获法院支持,为案件的胜诉发挥了关键作用。作为乙方的设计公司应在合同订立时力争加入此条款,以应对甲方怠于确认的风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5-2019)》亦对该类条款的效力予以确认。
02 首付款的性质应清晰界定
我们代理的设计合同通常约定签约后短期内(如5-10日)支付首付款,通常占合同总价款的10%-20%。实践中,在后续设计费追索诉讼中,甲方经常会将该笔款项定义为“预付款”进行抗辩,主张在合同未完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予以返还,而完全无视违约主体的问题,此处风险不容小觑。
风险防范:作为乙方的设计公司,对于收取的首付款,应在合同中明确其对应的具体工作对价,将“首付款”与实际“工作量”进行匹配。通常情况下,概念规划等设计工作启动初期,甚至合同签订前,即会发生现场踏勘、前期调研甚至召开启动会等前期工作。这些工作涉及实质性数据收集、分析以及差旅支出,是作为乙方的设计公司切实发生的成本支出,而且这些前期的努力对后续整体设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因此,经过我们多年的实战,我们建议将首付款约定为“前期勘察与数据分析专项包的对价”,并明确该笔费用一经支付,只要乙方发生了实际工作量就不予退还。如此可有效降低“首付款”被要求返还的风险。
03 付款节点的约定应可控、明确
设计类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往往会针对“设计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来展开。法院审查设计费支付请求的核心也在于付款条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因此,付款节点的约定应清晰且主要由设计方控制。
• 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可控节点”:如“甲方出具书面确认函后X个工作日内支付”。此节点可结合“拟制同意条款”使其明确化。
• 审慎对待“不可控节点”:我们多次遇到以“取得政府审批”作为节点的合同条款。但实践中,该条款看似相对明确,实则风险极高。如约定以“通过区、市级领导会议审议”等设计方无法控制的会议结果为条件,经常会成为乙方无法顺利获得支持的“绊脚石”。我们曾代理一案,因合同中明确设置了上述不可控节点条款,设计成果仅通过区级审议,市级会议又因各种非乙方原因而迟迟未能召开,虽成果获合同甲方认可,却仍出现履约条件难以认定的情况。正因如此,在合同条款设计时尽可能将乙方不可控因素明确界定、合理分配或予以规避,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在源头处强化风险管理,便会在矛盾无法避免时为自身找到有利武器。
• 优化建议:尽可能规避以乙方不可控条件作为成果确认要件的合同约定。如有些项目必须涉及政府或专家评审,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组织会议是甲方的义务”,并将付款条件与“甲方收到成果后X日内无异议”挂钩,或约定“甲方在X日内未启动评审,则视为评审通过”。如此将责任进行明确,以降低非乙方可控情况下的不确定性。
二、 2023年至今(行业下行期)案件的显著特征:项目搁置与执行困难成为常态
近两年,因项目烂尾、工程搁置导致甲方拒不确认设计成果的案件显著增加,我们接受的案件代理要点除上述行业上行期已囊括的重点外,又进一步增加了“工作量未确认”及“无法执行到位”两大新问题。
01办案难度加大:核心在于工作量确认
设计合同纠纷在甲方不确认工作量时,与施工合同纠纷差异显著。设计合同对应的乙方工作量通常难以通过司法鉴定进行量化评估,如何有效主张拖欠的设计费成为难题。
我们的应对策略:
• 预设结算比例: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已启动的阶段工作按阶段服务费的50%结算;工作量过半的,按100%结算。同时,在合同中将工作成果尽可能详细描述,拆分和细化。在这种合同中存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即便未能取得甲方确认文件,也可以在对比各细项工作的情况下通过工作量匹配来争取最大权益。
• 约定违约金:设置逾期付款的日违约金及合同总价一定比例(如10%)的顶格违约金。尽管法院可能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进行调整,但在甲方对项目长时期搁置,既不推进也不解约的僵局下,违约金条款能起到重要的补偿和施压作用。此类案件,我们曾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当可观的违约金补偿,在设置了上述违约条款的情况下,最终法院不仅按照尚欠服务费的10%作为违约赔偿,还全额支持了我方的其他诉讼请求。由此不难发现,虽然全国性统一标准尚未形成,但是各地法院均会慎重考虑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条款。在整体行业下行的情况下,合同中是否有违约条款约定以及违约金条款如何设置将直接影响到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
• 过程文件固化:在没有甲方确认工作成果的情况下,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的经验是,乙方在履约过程中,积极通过会议纪要、邮件等书面形式,争取甲方对阶段性成果的确认。即便是尚在修改阶段的工作内容或是未能单独构成合同约定的一个阶段中的部分工作内容,只要能证明甲方存在确认的行为,也将为日后主张具体工作量的计算留存证据。
02执行风险凸显
当前经济环境下,胜诉判决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频发。与行业上行期主动执行或者通过在诉讼和解中直接履行后撤诉相比,现在的甲方面对各方面的压力已无惧于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突破路径:案件起诉时同时辅助财产保全措施已是最常规的操作手段。另外,针对胜诉后的实际执行问题,除传统执行手段外,可考虑运用“申请债务人破产”这一方式来突破困境。作为拥有上海市一级破产管理人资质的律所,根据我们长期积累的经验,我们建议乙方设计类公司在目前的困境下积极采取上述新的自救措施。在案件启动时就开始考虑后续的执行问题,与代理律师积极沟通随时掌握甲方企业的动向,当遇到甲方业主可能存在出资不实的股东或具备重组潜力,那么可以尝试通过申请其破产,甚至穿透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责任,或通过破产重整程序盘活甲方资产,尽可能的降低或挽回损失。当然,此策略需结合对甲方企业状况的详尽尽调与风险评估,并需要当事人给予代理律师充分信任与高度配合。
结语
以上内容源自本团队近年来的实战经验与案例总结,希望能为同行提供一些思考方向,更希望能切实帮助作为乙方的设计类公司在目前整体行业下行的大背景下提升应对能力。然而,法律实务永远处于动态发展之中,各地司法实践对具体条款的认定、违约金的裁量尺度等可能存有差异,文中所提及的策略与建议,仍需结合具体案情、最新司法解释及当地裁判倾向进行审慎研判。
在此,我们要特别感谢多年来信任并支持我们的客户。无论是在行业上行期的并肩前行,还是在下行期的风雨同舟,您的托付始终是我们不断深化专业、精进服务的动力。我们也将持续关注行业与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以期在每一个案件中为您提供更具前瞻性与实效性的法律支持,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内容基于截至2025年12月的法律法规及实务观察撰写,后续法律、政策或裁判观点如有变化,可能影响文中部分内容的适用性。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建议结合届时有效的法律规定及个案情况进一步分析。
作者简介
李萌
华诚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跨境贸易争议解决 婚姻家事
邮箱:meng.li@watsonband.com
王烨
华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涉外家事财富传承与私人法律顾问 诉讼与争端解决
邮箱:ye.wang@watsonband.com
本网站之内容旨在提供有关华诚的一般信息。本网站之内容不得被视为与访问者建立律师-客户关系,也不视为是为任何具体事宜提供法律意见。网站访问者应向律师咨询以获得专业法律意见。 对于任何争议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在没有获得恰当的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之前,本所客户和其他网站访问者不能将华诚网站上的任何信息作为采取行动与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