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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 | 人脸信息密集型行业的合规路径与实践—《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落地实施指南
Mon Apr 14 18:30:00 CST 2025 发布人:华诚小编

聚焦数据安全 化解数据风险

一、引言:新规重塑行业规则


2025年6月1日,《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正式生效。作为我国首部针对人脸识别技术的专项法规,其通过“目的限定、最小化处理、动态监管”三大核心原则,对人脸信息处理活动提出系统性规范。需要特别理解的是,《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了"从事人脸识别技术研发、算法训练活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这表明《办法》不是针对技术研发和算法训练环节的管控措施,而是聚焦于实际应用场景中的安全风险防范。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人脸信息保护进入法治化新阶段,对公共安防、金融支付、零售消费、教育医疗等依赖人脸识别的行业而言,合规已成为生存底线。从行业影响来看,新规的实施将带来全面的合规改造需求,违规企业可能面临最高5000万元罚款或年营业额5%的处罚。


二、行业合规重点与实施路径


(一)公共安防:从“广泛覆盖”到“精准防控”


典型场景:

社区门禁、交通枢纽监控、公共场所人流分析


合规焦点:

1.设备部署限制(《办法》第十三条):  

《办法》衔接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一方面要求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且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人脸信息采集区域”标识。另一方面,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等私密空间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2.必要性论证(《办法》第四条): 

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应遵循必要性原则,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建议准备《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论证技术应用与犯罪预防、应急管理等目的之间的直接关联性。


实施建议:

(1)在所有人脸采集区域设置醒目标识,并在入口处提供替代性验证渠道,如门禁卡、密码等,确保个人有权选择非人脸识别的验证方式。


(2)定期开展必要性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明确论证人脸识别应用与安全管理目标之间的关联性,评估其他可替代技术的可行性,避免过度应用。


(3)建立设备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每台人脸识别设备有据可查。台账应包含设备编号、安装日期、位置描述、覆盖范围、负责人等信息,便于定期检查和应急处置。


(二)金融支付:告别“刷脸即服务”


典型场景:

远程开户、大额转账验证、ATM取款


合规焦点:  

1.非唯一验证原则(《办法》第十条):

《办法》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能够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必须提供密码、短信验证码、U盾等替代验证手段,且不得默认勾选或强制用户使用人脸识别。


2.数据本地化要求(《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人脸特征值应存储于终端设备、境内服务器。一般情况下,不应对外传输或跨境传输。即使需要传输,也需满足特定条件,如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等。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跨境传输应当依据跨境配套规定确定合法路径出境。


实施建议:

(1)完善交易验证流程,在系统前端明确提供多种身份验证选项,如短信验证码、动态令牌等方式,确保人脸识别不是唯一选择,并调整界面设计避免默认选择"刷脸"功能。


(2)优先采用支持边缘计算的识别设备,让人脸数据在本地完成处理后仅传输结果信息,避免原始生物特征数据在网络中的不必要流转,既提升系统安全性,也能降低合规风险。


(三)零售消费:从“无感采集”到“透明交互”


典型场景:

智能货柜支付、会员识别、精准营销


合规焦点:

1.告知与同意规则(《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人脸识别技术应通过明确的提示和用户授权进行信息采集,告知内容需简明、易懂,不得通过捆绑授权等方式实现信息采集。 告知内容需分两级展示,首屏应包含核心条款,次屏提供完整协议,确保用户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定。

2.数据最小化(《办法》第四条):

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应遵循最小化原则,仅处理实现业务目的所必需的信息。禁止将支付信息与消费偏好分析、会员营销等非必要场景关联。


实施建议:

改造用户界面交互流程,在采集人脸信息前设计两级告知机制,并为特殊群体设计无障碍的人脸识别替代方案,如为老年人和视障人士提供语音引导、大字体显示或一键求助功能,保障各类用户的公平使用权。

建立数据留存期限管理机制,根据业务目的设定合理的人脸信息保存周期,实现到期自动删除,并向用户提供查询和主动删除的便捷渠道。


(四)教育医疗:强化特殊群体保护


典型场景:

校园考勤、医院挂号、手术身份核验


合规焦点: 

1.未成年人保护(《办法》第七条): 处理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需征得监护人书面同意,并通过线上二次确认。涉及存储的服务器需采用物理隔离方式,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2.无障碍适配(《办法》第五条): 为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服务。人脸识别技术应具备语音播报功能(适配视障人群)、振动提示功能(适配听障人群)。


实施建议:

(1)部署监护人协同认证系统(如学校APP关联家长端授权),为未成年人面部数据建立专用加密存储区域,实施严格的访问控制和异常行为监测,定期进行数据安全审计,防止未授权访问。


(2)采购通过无障碍认证的人脸识别硬件设备(需符合GB/T 37668-2019 《信息技术 互联网内容无障碍可访问性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


三、跨行业通用合规框架


(一)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


在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中,需要分阶段采取相应的合规工具和生成对应的输出物,以确保数据的合规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具体阶段、合规工具及输出成果:

 (1)收集:必要性评估模板、动态同意管理平台,如《数据处理目的说明书》。

 (2)存储:加密存储系统、访问日志审计工具,如《数据存储安全报告》。

 (3)使用:隐私计算平台、数据脱敏引擎,《数据使用合规记录》。

 (4)删除:自动化清理脚本、第三方存证服务,如《数据删除存证证书》。


(二)技术与管理双轮驱动


技术侧:

1. 边缘计算部署:将人脸特征提取和比对功能迁移至终端设备,确保大部分敏感信息在本地处理完成,仅传输必要结果数据,有效降低数据集中存储的泄露风险。(《办法》第八条)  。


2.联邦学习应用:在不传输原始数据的前提下,利用联邦学习技术实现算法的优化和模型的更新,从而满足《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要求。


3.安全防护体系:采取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入侵检测和防御等措施;涉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应履行相应义务。


管理侧:

1.DPO统筹备:明确数据保护官的核心职责,企业数据保护官负责统筹备案(《办法》第十五条)、影响评估(《办法》第九条)、投诉响应(《办法》第十七条)等合规工作。 


2.安全应急演练:如有条件,宜定期开展红蓝对抗演练,模拟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场景,以检验应急响应机制的有效性和团队的协同能力。


(三)监管应对三大抓手


1.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当存储的人脸信息达到10万人时,信息处理方应在30日内向网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处理规则、安全措施、风险评估报告等。


2. 动态评估(《办法》第九条): 人脸信息处理者应在业务模式发生重大变更或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后,重新进行必要性论证及风险影响评估,并向监管部门提交更新后的评估报告。


3. 投诉闭环(《办法》第十七条): 人脸信息处理者需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并设立专门渠道(如400客服专线)用于接收与数据相关的投诉。投诉处理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四)风险预警与绝对禁止项


1. 敏感属性分析禁止(《办法》第四条): 严禁通过人脸信息分析涉及种族、宗教信仰、政治倾向、性取向等敏感属性,以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及道德底线。


2. 未经同意的数据提供禁止(《办法》第六条): 未经人脸信息主体单独同意,信息处理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人脸信息。技术合作场景亦需严格遵守此规定。


结语:合规即竞争力

《办法》的出台并非单纯限制技术发展,而是通过划定红线推动行业走向“精准化、透明化、责任化”。对企业而言,合规改造既是法定义务,更是获取公众信任、规避经营风险的必由之路。我们建议人脸信息密集型行业主体以2025年6月生效期为节点,按照“业务场景分级—技术系统重构—管理制度配套”三步走策略,构建可持续的人脸信息治理体系。通过主动合规,企业不仅能够有效避免法律风险,还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实现长期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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